为了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肃北县县境内草原,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和补偿,维护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肃北蒙古族县自治条例》、《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肃北县人民政府对《肃北县工矿企业及建设用地单位(个人)征占用草原补偿办法》(肃政办发〔2022〕14号)作如下修订: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根据审批权限,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机构根据职能划分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上报和审核、审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二、将第七条修改为:“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基本草原超过十五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五公顷至十五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超过五公顷的或者临时占用非基本草原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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