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源XXXXX公司: 经核查,你司于2019年6月26日获得2018年国家****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资助,申请书编号:0023,下达文件编号:深光科创会纪〔2019〕15号,资助资金76,344元。由于你司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申报资助,不符合“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资助条件,违反了《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7〕16号)第二章第十条第三点规定。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请你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获取的资助资金76,344元至光明区财政库款账户,并将转账凭证反馈至我局邮箱:XXXXXn。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光明区财政库款 开户行:国家金库深圳分库 账号:3801000XXXXX 附言:17006,预算单位往来收入;区级;光明区科技创新局退回2018年国家****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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