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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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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禁火令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全力保障我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本令。禁火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禁火区域全县林区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禁火规定在禁火期内,全县所有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禁止以下行为:(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二)严禁野外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等。(三)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垃圾、烧秸秆、烧灰积肥、炼山、烧林木病腐枝皮及其他可燃物。(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制售和燃放孔明灯。(五)严禁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等用火行为。(六)施工单位明火作业和爆破。(七)烧蜂窝、熏蛇鼠、烧山狩猎。(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玩火行为。责任落实(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二)各乡镇(街道)、国有凤山林场要迅速组织、督促护林员到岗履职尽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巡查和安全检查、野外用火隐患排查与管控,特别要落实好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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