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水利局:你单位提交的《灵山县水利局关于申请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2021年4月8日,我局以《关于对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灵审批投资〔2021〕59号)准予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因项目地点发生变化,导致表土剥离量减少56.96%和施工道路长度增加20%以上,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4号)有关规定,你单位特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申请。受我局委托,广西万众XXXXX公司对《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了评审报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一)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项目代码:2017-450721-76-01-028429)建设地点位于灵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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