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本项目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于2023年12月20日接到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现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一)修改位置:P33页,第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业绩《招标文件》原文内容: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0分)企业业绩(2分)投标人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的类似业绩(包括已完成的和正在施工的),每提供1个得0.5分,最****得2分。注:类似业绩指项目合同价或结算价为5677760元(含)以上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正在施工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经完成的项目已验收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已经完成的项目还须提供验收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招标文件》修改后内容: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0分)企业业绩(2分)投标人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的类似业绩(包括已完成的和正在施工的),每提供1个得0.5分,最****得2分。注:类似业绩指项目合同价或结算价为5677760元(含)以上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项目中包含有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且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价或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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