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公告中“3.1本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及以上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现变更为“3.1本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相关修改按此执行,其余内容保持不变。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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