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金宏XXXXX公司:因违法超限运输,本机关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3年7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路政罚〔2023〕09130),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叁拾伍元整的义务。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月6日对你作出《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特作如下催告:1.请你单位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叁拾伍元、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叁拾伍元,总计壹万壹仟贰佰柒拾元整的缴纳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该《催告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附件:《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温...
安华招标网 采购招标导航网
京ICP备09066321号
网站投诉电话:56281882 法律顾问:北京陆扬律师
关注公众号
及时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