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地方志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志、守正创新、质量第一、修志为用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地方志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或者指定机构负责地方志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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