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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2024-04-2611∶04

发布日期: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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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娜 身份证号码:3207061977****0524 经查,秦东门大街257号1单元202室户主为****琪(已去世),你为户主的二女儿,目前该房屋实际使用人为黄孝芝(户主配偶)。秦东门大街257号1单元202室北侧扩建砖混结构一层房屋,东侧扩建东西长3.37米,南北宽4.25米,面积为14.32平方米;中间扩建东西长0.97米,南北宽2.5米,面积2.43平方米;西侧扩建东西长2.35米,南北宽1.37米,面积3.22平方米。建设面积共计19.97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决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苏连城执限拆告〔2024〕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需陈述、申辩,可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海州三大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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