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及东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注销变更海域使用权的请示(东自然[2024]70号)不予批准续期的意见,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06月04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办理注销登记。附件:不动产权证书号东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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