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经乾(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经查你于2021年11月领取的失业补助金的情况,于2021年11月30日变更为温州潮X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现责令你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548元。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告知书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温瓯就业稽改字〔2024〕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本局领取《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XXXXX、张茫茫联系电话:XXXXX联系地址:XXXXX源和社会保障局12号楼805室(平天路102号)附件:林经乾稽核整改通知书.pdf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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