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海平XXXXX公司: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皖蚌交罚〔2024〕100004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当事人单位名称:蚌埠市海平XXXXX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保英单位地址:XXXXX城关镇明都广场2号联系电话:XXXXX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B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07日13时48分06秒,车号为黄皖C65571的4轴重型货车行驶在 蚌埠市省道S101淮上段固镇方向非现场动态检测卡点时,经蚌埠市交通运输局设置的动态称重仪 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41.31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5.31吨,超 限率15.00%。蚌埠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陈梦菡、邱洁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 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确定该车为蚌埠市海平XXXXX公司所属。该 违法行为有叁份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单、壹份车辆信息查询、壹份企业营业信息查询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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