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XXXXX公司: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XXXXX公司送达我局依法作出的“苏淮盱城执罚决〔2023〕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X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苏淮盱城执罚决〔2023〕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盱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4月18日 盱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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