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扣留了一批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被扣留机动车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强制报废,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被扣车辆名单可在景洪市政务网https://www.jhs.gov.cn/index.dhtml进行查询)。联系方式:XXXXX联系地址:XXXXXspan>勐龙派出所(景洪市勐龙镇东风农场朝阳宾馆旁)特此公告 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 2024年3月29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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