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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注销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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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以下医疗机构停业超过1年,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XXXXX8000pt;padding:0.0000pt 5.4000pt 0.0000pt 5.4000pt ;border-left:none;border-right:1.0000pt solid rgb(0,0,0);border-top:1.0000pt solid rgb(0,0,0);border-bottom:1.0000pt solid rgb(0,0,0);" valign="" width="214">登记号龙文步文嘉仕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漳州市龙文区龙溪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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