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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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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安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浙安委办〔202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一、压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一)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每月带队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形成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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