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住房管理行为,逐步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管理原则。根据《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普陀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山镇行政区域内村民联建房、安置房申请购买的相关程序与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普陀山镇村民联建房、安置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特定符合条件的普陀山镇户籍居民出售的住房。具体价格、面积以公布为准。因公共利益等需要,土地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按征收补偿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普陀山镇户籍居民有资格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购买一套普陀山镇村民联建房或安置房。具有普陀山镇户籍,并已结婚立户的无房世居居民(含因招工等原因户口迁入集体户的世居居民)属于本办法的购房对象。普陀山镇户籍居民自愿拆除私人建房并无偿退还宅基地的视为无房。世居居民是指1979年1月1日前将户籍迁入普陀山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第四条 普陀山镇村民联建房、安置房的购买实行申请、审核、公示与轮候制度。第五条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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