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阿俊电动车店(叶丽俊):本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市监处罚〔2021〕1101-1号),已于2023年12月22日向你送达上述决定书,履行期限将于2024年6月21日届满。因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对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市监罚催〔2024〕0401号)。因你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已更改,经营者身份证地址: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局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联系人:XXXXX福、吴加聪 联系电话:86991298 联系地址:XXXXX道(明珠路850号)3号楼二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市监罚催〔2024〕0401号).wps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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