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静安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 区各部、委、办、局、各街道(镇),区管各重点企业及相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规定,现将组织开展静安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范围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均应参加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本通知所称“会计工作”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和其他会计工作。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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